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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作风“十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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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严禁购买、传看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严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严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山头和人身依附。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和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

严禁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

严禁诬告陷害、诋毁抹黑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严禁加入非法组织、宗教组织,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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